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搜狗起訴360不正當競爭一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搜狗勝訴。法院認定,360安全衛士阻礙搜狗瀏覽器正常安裝,并阻止用戶將搜狗瀏覽器設為默認瀏覽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搜狗510萬元。據悉,這是目前業內同類型案件中的最高賠償金額。
這起案件的導火索始于360利用其作為安全軟件研發及服務提供商的“監督者”地位,,阻礙用戶正常安裝和使用搜狗瀏覽器,并阻礙用戶主動將搜狗瀏覽器設置為默認瀏覽器,破壞用戶對搜狗瀏覽器的安裝、使用,達到其推廣360安全衛士、360安全瀏覽器的目的。鑒于此,2013年9月29日,搜狗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了訴訟。
在這次判決中,安全軟件的相關責任首次在法律框架內得以明確,為起訴類似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據。法院明確指出, 360作為安全服務企業,同時經營非安全類終端瀏覽器軟件,導致其既是裁判者,又是瀏覽器的競爭者。因此,360在以安全服務企業身份對他人產品做出評判和監督的情況下,也要對自身產品施以同樣的審查標準,不能以安全服務企業自居來代替用戶做出選擇。另外,510萬元的最高賠償金額,更體現了該案件對互聯網行業競爭方式的規范化的積極影響。
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判決強調:跨領域經營的互聯網企業有義務確保其在各領域內的角色相互獨立,不得借助其在一些領域的特殊地位干涉其他領域內的正當商業競爭。考慮到IT產業中幾乎所有的主要企業都處于橫跨數個具體領域發展業務的“跨界”狀態,該判決所引入的“多重角色獨立”這一新思路,將使IT企業在復雜市場格局下的侵權責任判定更為清晰,從而有效地遏制類似“裁判兼選手”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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