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4 日消息,工信部于 10 月 13 日發布消息,表示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無線電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現就加強和規范 2400-2483.5MHz、5150-5350MHz 和 5725-5850MHz 頻段(以下分別簡稱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頻段劃分給固定、移動、無線電定位、衛星固定、衛星地球探測、衛星無線電測定、空間研究等一種或多種無線電業務,2400MHz 和 5800MHz 頻段也指定用于產生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和醫療(ISM)應用等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任何無線電臺(站)或設備均不得獨占或排他性地使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頻段內的頻率。
二、根據對應的移動或固定業務無線電頻率劃分,2400MHz 頻段可用于寬帶無線接入(含無線局域網)、藍牙、點對點傳輸等無線電通信系統;5100MHz 頻段可用于寬帶無線接入(含無線局域網)等無線電通信系統,且僅限在室內(不包括在汽車內)使用;5800MHz 頻段可用于寬帶無線接入(含無線局域網)、點對點傳輸、電子不停車收費等無線電通信系統。
三、工作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單元與天線必須按照一體化或具有同步匹配性設計和生產,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線或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發射設備應當符合附件所列的技術要求(見附件 1 和附件 2),并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除外)。
四、為實現與無線電定位等其他業務頻率兼容共存,工作在 5250-5350MHz 頻段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采用發射功率控制(TPC)及動態頻率選擇(DFS)干擾抑制技術,且不得設置關閉 DFS 的功能選項。TPC 范圍應不小于 6dB;如無 TPC 功能,則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和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均應較附件所列的相應限值再降低 3dB。

除此之外,為實現不同無線電業務頻率兼容共存,工作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頻段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合附件中干擾規避技術要求之一。具有公網 IP 地址分配功能的無線局域網設備應支持 IPv6 協議,并默認開啟 IPv6 地址分配功能。國家對信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無線局域網設備,空口訪問控制安全能力還應符合 GB 15629 國家無線局域網安全系列標準。
本次通知還規定部署于室外環境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功率要滿足以下要求,并向所在地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工作在 2400MHz 頻段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大于 20dBm;工作在 5800MHz 頻段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大于 30dBm。
設置、使用 5100MHz 頻段的無線電臺(站)應距合法使用的同頻段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業務和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的地球站 3km 以上,相關衛星地球站應在 3km 范圍內的道路口處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禁止設置、使用 5100MHz 頻段無線電臺(站)。
工作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頻段內依法持有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應報請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協調解決。
遇有國家重大任務或者國家實施無線電管制時,設置、使用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頻段內的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遵守國家重大任務期間發布的無線電管理規定,或者服從國家發布的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
本通知相關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和規范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官網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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